近些年学术界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流行过诸多热点。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加入的准备比加入的时间更重要,加入的程序比加入的出价更重要,加入的挑战比加入的机遇更重要。
加入的准备比加入的时间更重要
自从1986年我国政府正式提出要求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前身)中缔约国地位以来,时间已过去了14年多,以至于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曾说,入关谈判我们从黑头发谈到了白头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们特别关注加入世贸的时间,很多人对加入时间的关注重于对加入准备的关注,对谈判进度的关注重于对谈判实力的关注。这种现象是令人忧虑的。从本质上讲,中国入关、入世的谈判所以打持久战,是与实力相对较弱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时候,谈判桌上的结果都取决于谈判桌下的实力。我国实力较弱至少表现在:按官方比率折算的GDP仅是美国的1/9,进出口总额(2000年超过4000亿美元)仅占到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3%,美国则占到16%,日本为6%,英国为5%,法国为5%。而且我国外贸中一半以上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且本国企业出口技术含量较低,人均GDP按汇率折算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6、美国的1/45(《中国统计年鉴2000》、《国际统计年鉴1999》)。当然这并不是说,实力较弱的国家就不能加入世贸组织,实际上加入世贸组织的大多数国家仍是发展中国家。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几千年东方文明之国而言,实力较弱确实是我国迟迟没有加入的根本原因(当然这不是唯一原因,80年代前主要是制度原因,80年代后则不是。这一点可以由古巴加入世贸佐证)。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我们有充分的实力,则不是我们“要求”加入,而是我们“被请求”加入的问题。
在国际竞争舞台上,任何时候都要依靠竞争力(实力),谈判始终是辅助的手段,地位是不能靠谈判谈出来的,只能靠力量“打”出来。龙永图先生在一本介绍世贸组织的书中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说,“在当今的国际经贸关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毕竟还是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国际组织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入世问题上采取积极手段又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态度。”因此,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时间并不是一个重要问题。只要我们准备充分,何时加入则并不重要。此外,国家需要我们加入时,我们可以加入;
国家利益需要时,加入了还可以随时退出。笔者曾看到一则材料:美国一些国会议员表示,如果美国败诉三次则退出世贸(《经济日报》2000.3.6.15版,《新华书日报·社科新书目》2001.2.18.11版)。虽说美国不会轻易退出世贸,但退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是明证。当我们正在积极要求加入世贸的时候,美国却有可能退出世贸,这是值得令人玩味的。说到底,加入世贸及加入任何国际组织,也仅仅是个手续问题,归根到底,我们应当重视加入的准备。然而根据国内数家权威机构调查:我国企业领导人中90%以上对世贸组织了解不充分,对加入世贸没有充分的准备,我国企业面临国外的贸易诉讼几乎没有几个应诉的,不了解、不善于利用世贸规则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与利益。这其中的原因主要不是外因而是内因。我们应该形成一种“我要了解世贸”而不是“要我了解世贸”的机制,为此,我们的企业制度、体制还需要深化改革,使企业管理人员是深层而不是浅层地了解世贸,在了解的基础上作各方面的准备。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出版的关于世贸组织的书从数量上讲确实不少,但真正以读者(需求)为导向的书不多。没有对读者市场进行细分,内容过于一般,针对性不强。以笔者之见,至少应该有这样几个世贸知识版本:普及版、提高版、专业版(不同专业),宏观版、企业版、生产者版、消费者版、研究版。
加入的程序比加入的出价更重要
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经济社会活动也同步地由人治转向法治。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事情都应有程序,都应按程序办。程序是最基本的规则,不管程序本身是否还需要改进,有程序才能有公正,公正的程序至少能保证一半的公正。像加入世贸组织这样的大事,应该而且必须有一个程序,有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从程序上讲,应该首先制定《中国加入国际组织法》,其次应该制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或条例)》。这样就可以使整个加入世贸的过程公开、公正、民主,使加入过程不仅仅是个别部门、少数人“谈”的过程,而是全民可以参与、可以监督的过程。只要有了科学的程序,具体出价多少就完全是一个派生的问题。现在很多人非常关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出价(承诺),而对这个出价形成的机制(程序)本身却关心很少,这是不正常的。这当然不能责备我们的百姓,而应深思我们为什么不首先公开这样一个程序,为什么不公开谈判中的内容而使得国内百姓要从国外的网上扒?即使不向全社会公开谈判内容,起码也应该向省市级研究部门公开。现在的情况似乎是外经贸部一家在唱独角戏。像加入世贸组织这样的事情绝不仅仅是一个涉外的事,完全应该由综合性部门牵头,谈判代表团应该由多个部门的人组成。依笔者看法,加入世贸组织应该有这样一个程序:首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成立一个加入世贸组织委员会,责成其起草一部关于加入世贸组织程序的法律,其次是在全国人大就加入世贸组织举行一系列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就加入世贸组织的出价形成法律文件,然后交由国务院依此操作,并要求国务院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国人大汇报一次谈判进展情况,接受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的质询。同时,整个过程中还应商请全国政协参与。由此,加入世贸组织就不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而是立法、执法、司法共同参与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提议已经太晚,其实不然,因为,一则我们至今还没有入世,因而有时间补做其中的一些工作,二则即使我们加入了世贸,我们也仍然可以补做一些工作,比如,加入后仍需要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有关工作,接受其监督。亡羊补牢,未必晚矣。三则现在加入了不等于永不退出,因此有了这样一套程序可以超前做好退出后的再复入问题。四则可为今后加入国际性组织提供参考。所谓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就是强调程序的权威。
顺便说,世贸组织在自身运作中也非常重视程序。比如,其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其程序是:磋商(由秘书处出面,建议争端双方化解矛盾,协商解决,时间为60天)——磋商不成,则调解调停——调解调停不成则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提出解决方案。若争端一方不服,可上诉至世贸组织上诉法院,法院作出裁决报总理事会决策,采用反向一致原则——秘书处负责执行裁决。
加入的挑战比加入的机遇更重要
自从我国政府提出入关、入世请求以来,国内学者纷纷研究加入世贸组织的利与弊,即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与挑战。特别是当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就加入世贸达成协议之后,不仅国内学者,而且行业官员与特大型企业的企业家也纷纷撰文说明加入世贸后是机遇大于挑战,是弊小于利。比较典型的是中国学者余永定等适时推山50多万字入世的利与弊研究成果(余永定等,中国“入世”研究报告,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认为,此类研究在方法论上需要避免若干误区。
误区一:研究入世的具体利与弊而没有首先说明何为利、何为弊。就加入世贸组织而言,其利与弊需要从不同层面进行界定。第一,有经济口径的利与弊,也有非经济口径的利与弊,这两种口径的利与弊能否综合?如能综合,该如何综合?第二,假如按一般意义上的即经济口径的利与弊理解,是指长期的利与弊,还是指短期的利与弊?两者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测度?第三,从哲学上讲,利弊是可以转化的,利在一定条件下隐含着或转化为弊。弊在一定条件下也隐含着或转化为利,正如好事可以变坏事、坏事可以变好事一样。因此,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利与弊分析,首先要明确研究对象是什么,否则会产生诸多不必要的论争。比如在由龙永图任名誉主编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中,就对人们通常所持的“入世在长期中是利大于弊,在短期中是弊大于利”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短期内入世也是利大于弊。笔者以为此种论证没有对不同口径的不同意义的利与弊加以区分,因此,在逻辑上有一定缺陷。而在由余永定等主编的入世专著中,则对入世的利与弊没有充分地区分长期与短期含义(P262,P463),因而也降低了论证的科学性。
误区二:利弊比较过于机械,没有充分认识到挑战是实实在在的而机遇则是需要艰苦努力才能抓住。第一,加入世贸组织的利与弊并不一定都可以作定量化处理。比如入世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作用是很难作定量表述的,也很难转化为价值量。因此,利弊比较有天然的局限性。第二,如果利与弊都可以转化为价值额处理,实际上由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经济运行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动态过程,加之世贸组织本身也未见得公开、公正、公平(1999年西雅图会议无果而终与其不公正有很大关系,即少数大国控制会议。见程人为,西雅图会议手记,人民大学校刊2000年3月5日),同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可以测算出真正的利与弊。至于有学者测算出加入 WTO对中国就业的影响精确到以千人为单位,各部门孤立地研究入世后影响而不是以一个有机整体研究入世影响,这些都是令人生疑的。第三,一方面从利与弊比较角度考虑我国是否加入世贸组织是一种实证研究过程。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也许就是应该加入应该尽早加入的规范判断。因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世界的90%以上,加之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区加入,已达130多个,面临这种情况可能就使得中国没有多少资格讲是否加入世贸组织,而是应该加入或必须加入,即弊大于利也应加入,这就是代价。当然这一代价不会太高。因为入世可以减轻没有加入而引发的各种成本(交谈交易中的个别成本、行业成本)。第四,在中央没有公布入世谈判中的具体承诺之前,就得出利与弊各自量值,显然是不合科学性要求的。第五,利与弊的比较表面上很重要,实际上把利看得轻一些、把弊看得重一些对我们的发展更有利一些。正如我们在战争中把敌方力量估计得高一些,把自己的不足看得重一些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不言而喻,入世后的挑战(弊、义务)是实在的,可预期的,入世后的机遇(利、权力)则远不是实在的、可计划的。特别地,美国对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一定看管得非常紧,而对我们应得的权利则不一定轻易给予。美国可以不轨,而我们不可以有一点不轨行为(狄荫清,对龙永图“入世”权威观点说“不”,《经济预测》2000年32期)。
我国的复关入世谈判启动于计划经济时期(1986年),其间经历了向市场经济转轨这一巨变过程(1992年以后),至今这一制度性质变仍处于深化阶段。因此,我们面临的改革任务比开放任务更艰巨、更重要。这并不是不开放,而是说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提高应该和改革度的提高相适应,在我们已经申请入世条件下,应争取较长的过渡期,为改革攻坚提供宽松的环境。当今知识经济、世界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少为、有所多为,在改革与对外开放上,我们应该坚持改革优先。也许当转轨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开放将成为主要矛盾。这一点发达国家的经验可资以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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