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
2006年4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草案涵盖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制度,反洗钱国际合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标志着我国对洗钱犯罪的战斗已经打响。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转让、转换、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不仅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也损害了一国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严重地威胁着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介于1.5万亿到3万亿美元之间,约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因此,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同时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那么,“黑钱”到底是怎么“洗”白的,它又有哪些危害呢?
一、洗钱的主要方式
洗钱是违法犯罪分子“合法化”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洗钱的方式花样繁多,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黑钱”存入银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洗钱是最经典、最常见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将黑钱“漂白”。自从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后,直接存入银行这种方式风险很大,于是犯罪分子采取变通的方法,把黑钱交给亲属,以亲属的名义存款,实际仍归自己所有,或者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存款手续。
2.开办企业。将违法所得用来开办公司,使黑钱转化为营业产生的利润,从而将钱洗白。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的国内首宗洗钱犯罪“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就是这样。国际毒贩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照负责接应。区某将港币520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汪照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照被依法逮捕。最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汪照以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转移境外。这种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具体方式有多种:一种是非贸易方式,利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另一种是采取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犯罪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还出现了专门从事洗钱的地下钱庄,专门负责将黑钱转移境外。如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走私犯罪所得120亿元人民币,就是以现金存入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付汇给境外合伙人,或是地下钱庄勾结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再由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
二、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形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报告,2004年央行和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共计5.7亿元人民币和4.47亿美元。
反洗钱报告还披露了五起已经查处的洗钱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浙江8·27赌资洗钱案”和前文提到的“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在“浙江8·27赌资洗钱案”中,外管局浙江省分局2003年5月,通过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监测,发现有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点,他们在外汇交易中,存在大量利用银行通存通兑系统,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的现象,且外汇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趋势,其中最大的交易量至7月底累计达到了1688万美元。经查,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即澳门赌场放贷公司向大陆赌客放贷,来大陆将收回的人民币通过外汇黑市兑换成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转向澳门。
三、构筑我国反洗钱安全网
在我国的法律规章中,《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对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从而形成了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网。正在审议的《反洗钱法》通过后,将会使反洗钱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1.界定洗钱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正在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将上游犯罪的面拓宽至六种,增加了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将作为洗钱的上游“黑钱”。
2.加强资金交易的监测管理。要从源头控制洗钱犯罪,就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记录报告制度等,以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管理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作为洗钱工具。
《反洗钱法》出台后,将会与《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与实施细则协调配合,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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