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至今已50多年了,2008年又是改革开放30周年。为此,文章在新农村建设提出的背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的关系、新农村建设在经济法的调整下的前景进行了全面综合地分析。展望未来,在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和积极配合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景一片曙光。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前景分析
一、引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来的,它要求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重大、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尤其对于经济法来说提出了新的挑战,更有它未来的新的前景。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背景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我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集体勾画出来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并且将它全面付诸实践。毛泽东同志曾经用“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阳”这样的浪漫诗篇来表达他对我国农村五谷丰登、丰衣足食等美好景象的感慨与憧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的提出,以及它美好的明天,使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焕发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热情,从此以后,在党和国家的文件、领导人的文章和讲话中,都反复地出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话题。
回顾第一代领导人集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艰辛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党的农业、农村政策的历史变迁,从而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来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概念。其实现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所谓“生产发展”,就是要打牢物质基础,既要有较快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增长的质量效益,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所谓“生活宽裕”,就是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
所谓“乡风文明”,就是要在农村形成文明健康的精神风貌,培养较高素质的新型农民,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想基础。
所谓“村容整洁”,就是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使农村的发展得到合理规划,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环境氛围。
所谓“管理民主”,就是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思想,并置于“五个统筹”之首。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统筹城乡发展是调整城乡关系的战略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城乡统筹发展,实现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战略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由上述可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建立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保障的核心,依据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篇中,将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整治作为战略实施的重点,这些重点目标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发挥核心作用。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是为了能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物质利益,就是需要经济法在这个过程中为其提供法律保障。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2005年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提出来的,改革开放是在1978年提出来的,距今已有30年的历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顺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说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经济法的调整。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本身即为弥补农村、农业发展的应有利益、平衡农业与工业及其他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从而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举措。经济法从制度规范而言与新农村建设在主旨、志趣及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公平。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法的实质公平观主要表现在:宏观层次的实质公平观和微观层次的实质公平观。宏观层次的实质公平观是指经济法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努力实现农业与工业及其它产业之间经济利益的基本平衡,在整体上努力实现农村与城镇、农村经济主题与城镇经济主体在实体权利和实体义务上的基本平衡;
微观层次的实质公平观是要求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实现农业产业内部以及农村经济主体之间实体权利与义务协调。
五、经济法调整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未来前景分析
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同思想关系或思想意志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两大组成部分。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权利和义务关系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了调整农民权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在调整过程中经济法通过计划法保障农业、农村的发展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的适当地位;
经济法通过财政税收法保障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税改后的各项优惠制度实施。经济法就是通过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来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的“农业”、“农村”、“农民”等一些相关性问题的。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从传统的“旧”农村向“新”农村转型的阶段。在传统“旧”农村时期,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只是简单的市场交易,没有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在新农村时期,国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主导作用。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明确之后,其能够更加有效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可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经济法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仅仅需要在农业内部进行调整,着力于发展农村第一产业,更加需要对农村二、三产业进行调整,诸如:物流、商贸、通信、网络等,以及各类现代产业、技术、科技进行调整。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最主要的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紧扣“三农”为工作重心,实现农村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又要着眼于城乡统筹的发展,积极地承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以工业辅助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的二、三产业为实现目标。这样,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经济法的调整下有着美好的前景。
六、结论
从“三农”到“城乡统筹”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解决“农村”、“农民”、“农业”问题,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笔者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提出来的背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调整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未来前景分析进行了阐述、分析、探索、研究,并对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独到见解。学术界有很多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学术作品,参阅了诸多研究者的作品,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问题的研究范围广泛;
内涵丰富;
意义深远;
实现目标有一定的挑战性。
古人云:“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意思就是说:自然界变化发展是有规律的,无论什么朝代和君主,顺应了规律就能昌盛,反之就会衰败,甚至灭亡。百川皆有渊,诸果皆有因。任何事物都具有矛盾性,所以这就需要制度等的约束来规范。经济法适应的社会的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贡献,在经济法的调整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景一片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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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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