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人(授权代表):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合作服务定金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万元定金,用于对___________爱的阳光助残敬老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称便民中心)项目合作服务合同的缔约担保。
二、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同意乙方作为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管理性合伙人的申请,乙方应在_____个月内足额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万元(即大写元整)后,甲方与乙方签订________便民服务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服务合同”),同时将定金转为“投资合作服务合同”的履约定金,有关乙方的投资收益和法律责任性质将在正式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甲、乙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中乙方投资含定金部分的价值回报,在乙方满足“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约定条件时一并兑现。
四、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定金或未足额交付定金的,乙方构成对________“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的违约,同时乙方不享有该合同约定的回报。
五、乙方承诺并保证向甲方交付的本合同定金(缔约和履约定金)及商务合同项下的投资款来源合法,不存在一下资金来源:
1、非法挪用的非国有制企业的资金;
2、非法挪用的国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公款;
3、银行骗贷、票据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普通诈骗或合同诈骗的资金;
4、将非法资金通过交付本合同项下的投资款而洗钱等其他犯罪行为;
5、高利借贷的民间资金及高利借贷的典当行资金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高利借贷;
6、其他非合法途径来源的资金。
六、本合同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收款信息:开户行:
账户:
单位: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助残敬老便民服务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服务定金合同】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