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我县绿色建筑构建体系、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形成基本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绿色建筑发展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安福县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并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实施和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住建局局长
成员:**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改委主任
**县工信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教体局局长
***县城管局局长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机关事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刘小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勘察设计造价股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推进,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以及涉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科技、规划、住建、房管等多领域相关政策支持,落实完善涵盖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创建绿色生态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等综合性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建立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我县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绿色建筑长期平稳发展。
二、工作要求
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文化、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建筑,其他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按20%以上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一星以上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严格规划条件
将绿色建筑监管关口前移,在城市的控制性详规中落实相关指标体系,在建筑项目规划审查中增加对绿色建筑指标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不予批准;
在新建建筑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审查中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生态审查内容,对不满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
(二)加强过程监管
1.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应当对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进行审查备案,并形成制度和审批程序。
2.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但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绿色建筑备案登记号的,不得办理图审备案。
3.未办理图审备案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得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建筑节能及绿色实施情况督查,对随意修改设计,取消变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的行为依法查处;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5.加大对违法建设、未批先建项目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过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宣传推广
通过电视、广播、通信、宣传画板、手册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推广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等低碳理念;
建筑施工现场和商品房售楼处必须公示建筑节能以及绿色建筑性能指标。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引导激励
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绿色建筑项目向高星级建设水平发展,积极申报国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县财政要安排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活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取得国家规定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或者定额补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六、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完善绿色建筑运管制度。竣工备案后,建设方对新建、改建的绿色建筑进行评价申报,保证运行管理正常。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鼓励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建设
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大力支持成片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建立绿色生态示范小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八、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新建设十一层(含)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学生宿舍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优先选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五)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六)建筑门窗使用遮阳等节能技术;
(七)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八)其他国家和省住建厅发布的建设科技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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