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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14 18:20:07 来源:妙峰文库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的通知》(黄民政函〔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坚持以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含门诊定额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等)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障部门是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

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资格认定。

镇(区)经办机构负责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初审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管理,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民政、扶贫部门在认定发证之日同时完成系统内的人员类别标识。

第四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拨入的专项救助资金;

(三)统筹社会救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

(一)重点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即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农村家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

(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四)其他困难对象:即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大病保险起付线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中重病患者和其他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

第六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住院救助、门诊定额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

(二)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鼓励本地医药机构开设慈善门诊、慈善药店、送医送药上门服务等,为困难群众积极开展卫生医疗扶贫。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八条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补偿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特困供养人员全额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按75%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二)门诊救助标准:

1、定额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给予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的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救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对象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县医疗保障局认定患有慢性疾病对象、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患有《黄石市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黄人社规〔2018〕1号)文件规定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门诊治疗的,应在定点医院治疗,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赔付后,参照住院救助比例纳入医后救助。

3、不在上述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内,且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较重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形式,纳入医后救助。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补偿后,个人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其他困难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补偿后,个人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按照《阳新县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住院起付线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特殊对象救助标准

重性精神病对象在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不设起付线,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在非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按照其他疾病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困难救助对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医中救助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时,办理入院手续时应直接向定点医院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救助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先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查其身份,身份确认后,在网上登记申请对象信息,向县医疗保障局网上提交医疗救助申请。

3、县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院网上提交的申请对象申请及时进行网上审批,并具体回复定点医院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额。

4、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资金,按月或按季由县医疗保障局结算,县财政局按照县医疗保障局提供的结算方案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后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均采用医后救助方式。

1、符合医后救助的对象申请医后救助时,须由本人向镇(区)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员会、集中供养福利机构或其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救助证》、医疗收费单据原件(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证明)等材料。

2、镇(区)经办机构对其他困难对象申请医后救助的,应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再报县医疗保障局审批。

3、县医疗保障局按月审批医疗救助,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医疗救助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收支管理和预测工作,确保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并加强与卫健、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保证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不按相关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如实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七条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阳新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阳政办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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