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57号)精神,为实现2020年全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点任务、工作职责、方法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为根本,着力创新社区治理和服务的体制机制,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通过试点,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探索路径和积累经验。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县每年选择不低于总数5%的行政村(约20个)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到2020年,全县有97个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约占村总数的27%(见附件1)。统筹整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和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
——积极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构建“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村委会-村庄理事会-农户为三级自治架构”的“1+3”治理体系。加强村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不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强化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加强村民议事会、村庄理事会等农村议事协商机构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县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县民政局协调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试点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明确试点定位,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构建“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村委会-村庄理事会-农户为三级自治架构”的“1+3”农村社区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厘清农村社区事务清单,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依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农办)。
(二)拓宽参与渠道,促进流动人口参与农村社区管理。建立“一派四聘”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促进流动人口参与农村社区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农经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农经局、县农业局)。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根据辐射范围适度、服务管理方便、服务功能齐全等原则,按照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因村制宜,整合组织、民政、司法、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资源,统筹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和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方便为党员群众办事服务。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重复建设、建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局、县农业局、县规划局、县司法局、县供销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精神,资源共享,整合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网、“三万”农村网格化、农村科技网、农村供销网、农村党员活动中心等各类涉农网络资源,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构建县、镇(区)、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试点村不挂农村社区标牌、不刻农村社区印章,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统一应用“中国社区”和“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标识(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局)。
(四)丰富服务内容,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制定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和清单。依托社区综合服务站,不断丰富和完善居民生产生活、就业商贸、信息咨询、技能培训、社区扶贫、法律咨询、家庭教育、美德实践、计生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养老、社区助残等服务内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卫计局、县司法局、县残联、县妇联)。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信息化服务网点、加强办事窗口建设、完善信息“进村入户”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和“一网”通办,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构建实体办事窗口、网上办事平台、移动客户端和自助终端融合的便民服务平台,为农村居民提供综合、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等便民利民网点,鼓励邮政、金融、电信、供销、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探索开展公益创投,推进“三社联动”,创新农村社区服务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结合精准扶贫,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抓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机遇,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土地流转,采取“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模式,大力推进适度规模经济、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居民服务业,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需求,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岗位。研究制定培育村级特色主导产业、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渠道的具体办法。组织国土、矿产、水利、旅游等部门,对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规范管理。提高闲置集体资产、资源利用率,对无偿占用、低价发包的集体资产、资源,依法收回,通过自主经营或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发包、租赁,增加集体收入。积极探索推行股份制改造、公司化运作等模式,加强集体“三资”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县农办、县农业局、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旅游局、县委组织部、县农经局、县财政局)。
(六)推动志愿服务,建立“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村委会成员全面兼职农村社区服务工作者,通过内生外购等形式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社区服务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党员和居民群众参加志愿服务。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各具特色的公益活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团委、县妇联)。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自助互助服务活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区志愿服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摸清社区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底数,建立“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掌握人员动态信息。大力培育和发展针对社区“三留守”人员的互助类、志愿类社会组织,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和人文关怀,切实解决留守人员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妇联、团县委、县卫计局)。
(七)强化法治文化,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加快农村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摄像机的安装和联网应用,建立覆盖农村社区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开展“法律进社区”等主题活动,对农村居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发展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文化,丰富农村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入开展文明社区、和谐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公序良俗(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妇联)。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居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完善社区公共设施、绿化美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供电、供排水、道路硬化和路灯亮化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名标志、通信网络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善农村社区卫生条件和河道洁化建设。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和村镇生态文明建设,保持农村社区乡土特色建设和田园风光(责任单位:县农办、县住建局、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团县委、县妇联)。
(一)结合实际,制定方案(2016年11月30日前)。各镇(区)要召开党委、政府专题会议,明确试点工作职责。组织调查、摸底,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进行周密部署安排。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2016年12月底前)。各镇(区)试点村要充分利用公开栏、宣传画廊、文化站(室)、社区课堂、社区广场、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社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明确任务,组织实施(2016年11月底至2020年底)。根据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建设标准以及责任单位,按照检查验收标准,通力协作,全面组织实施。
(四)严格考核,强化绩效(2016年至2020年每年年底前)。每年年底前,县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将按照《阳新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2)对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用100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帮扶。县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镇(区)、城东新区、经济开发区、农场管理区主要负责同志是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建设建设试点工作主体责任,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内容,列入工作考核目标,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构,强化相关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多方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开展党政领导联系农村社区、部门对口帮扶农村社区活动,切实解决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整合涉农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整合相关资源、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统筹利用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县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式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县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验收合格的试点村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赠或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事业。
(三)加强督办考评,总结推广经验。县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到位。对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镇(区)责任人进行表彰;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对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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