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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12-15 20:15:05 来源:妙峰文库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需县政府研究的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三重一大”行政决策的形成及执行、监督、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执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及决算报告,以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

(三)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处置和确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稳定发展等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生态建设、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领域规划的编制、调整;

(五)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七)重大行政经济合同的签署;

(八)其他需要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提名等工作。

(二)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招录事项,专业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事项;

(三)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四)其他县政府系统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调整,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和调整;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招商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四)由县政府作为牵头落实单位的中省市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在子中省市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属地服务保障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

(一)在县财政年度预算之外追加或因特殊原因安排支出的大额资金;

(二)预备费使用及县政府举债、偿债及本级财政临时性借款等重要事项;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四)其它大额、复杂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十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权或经县政府指定,为县政府“三重一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政府书面提出初步意见(方案和说明)。初步意见应包括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达到的主要目的、经费预算等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附有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县政府办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承办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下列前期工作:

(一)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三)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及廉洁性评估,由承办单位组织有关专门机构进行。

(四)承办单位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廉洁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
必要时,应当送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论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第十四条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确定,采取由县长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县长召集的各类专题会议(包括县长办公会、专项问题会议、规委会、安委会及相关领导小组会议等)、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充分准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在召开会议前一天将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充分讨论。在集体研究会议上,先由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决策事项的县政府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发表明确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暂缓决定时限不超过1年,1年内未再次审议或再议未获通过的,方案草案退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四)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同时,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审定议定的文件或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纪要、文件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县政府集体决议事项。

(五)资料归档。县政府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县政府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议题材料,以及支撑决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应报县委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向县委报告或者经县委审定后出台,并按程序备案;

(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报县委研究,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意见,县政府(含县属融资平台)较大规模的举债、融资事项,报县委研究,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四)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修编、调整,报县委审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报县委审定;

(六)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使用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储备计划,或县级财政投资较大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项目,报县委研究决定;

(七)其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应当提交县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三重一大”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改变。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县政府一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第十九条相关执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决策,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县政府办牵头负责县政府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推动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组织评估的单位要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网络、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决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县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实施中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须记录在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一)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

(三)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政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的。

(五)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三重一大”行政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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