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宜都市国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通公司工作以党中央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工作的准则是不断学习,与时俱进;
恪尽职守,敢于负责;
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廉洁自律,艰苦奋斗;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管理体系由党委、常务委员会、中层干部组成。党委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常务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
中层干部包括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主管、子公司副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在党委的领导下,董事会的管理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它党委班子成员及副总(含总经理助理、三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总经理受党委书记、董事长委托,可代表党委书记、董事长签署公司一切法律文书。
第六条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负责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任命;
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和品牌形象建设,做好信访稳定等工作,构建和谐企业。
第七条公司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和决策,常务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八条公司中层干部的职责是在公司党委和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部门、各子公司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坚持依法履行公司职能
第九条公司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法制统一的原则,同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关系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人事任免与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公司党委成员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计划,公司重点项目有关控制性、专业性的规划,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牵涉法律问题的应征询律师、法律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日常工作、具体业务、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由各分管领导决定,涉及多部门工作的,由各分管领导共同商议决策,若共同商议仍无法决策的,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决策或提交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五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坚决拥护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建立经常性联系,重大举措、重大事项等征求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接受总公司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监督子公司经营活动。子公司需建立内控制度,确保其有权事先了解子公司经营和财务安排,并审查子公司经济合同和财务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风控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要求对子公司财务真实、合理性,制度有效性及经营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报告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子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各子公司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按期如实报告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关联交易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推行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常务会议、经理会议。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党委班子成员。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董事会、党务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常务会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常务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
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研究中层以上干部、子公司高层人事任免、考评等事宜。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
党委班子成员;
群团组织负责人。部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讨论决定公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部署公司的重点工作;
讨论其它需要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经理会议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部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可以临时组织召开一般办公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公司一般性工作。
第七章公文审批
第三十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公文的管理和中转机构,所有的公文必须经办公室按程序登记、送批、运转。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
未经办公室签收送批的公文不予办理。直接报公司领导个人及部门、需由公司办理的公文,应送交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按程序运转。
第三十一条公司外部来文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送公司处理的公文,由办公室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根据分工送相关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示后送有关部门办理,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需呈报董事长审批或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所有收文必须为原始件,领导的批示意见需如实做好登记。
第三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登记,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需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的紧急公文,在公司主要领导外出的情况下,由分管领导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发,事后补签。
第三十三条凡以公司名义发文需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员应根据公司领导签批意见在检查文件格式无误和文印质量合格后,方可用印,对不符合规范的,应拒绝用印。
第三十四条提倡利用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公司oa系统等无纸化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运转的效率。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六条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国家和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国家和公司秘密,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传输上级和公司秘密。
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要坚决服从领导,听从领导安排。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不得无故串岗、聚众聊天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工作时间不得处理私事、接待亲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严禁玩游戏、看电影、进行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九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宜昌市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宜昌市委“二十四条意见”,严格遵循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运营成本,建设节约型企业。
第四十一条改革和规范公务及商务接待,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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