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资源;
林纸一体化;
经济法;
政策;
模式构建
为有效改善林木产业基础能源短缺现状,在我国推动“林纸一体化”是当前整个林木产业链发展的必然趋势。高度浓缩的“林纸一体化”概念所涵盖的内容极为广泛,包括将林、浆、纸这三个环节完全整合在一个平台上,让造纸企业担负起造林的职责[1],从源头上解决木材原料的供需缺口问题,优化“以纸养林、以林促产”的林木产业市场化发展格局,积极引导造纸行业在低碳环保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循环化经营[2]。
从宏观整体上来讲,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造纸行业自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以来,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国造纸协会对我国规模及规模以上造纸企业进行的产能、产销量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追踪统计与对比分析显示,尽管我国的纸与纸板的生产量与消费量分别以每年2.12%和2.22%的增长率增长(如图1所示)[3],但是将这个产能平均在人均基数上之后就会发现,我国人均纸与纸板的消费量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即便是在沿海发达地区,也是如此。这说明我国造纸行业仍然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行,我国造纸行业会在产能上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过程中,去产能化工作的实施,一大部分都是围绕着林木行业及造纸行业这种高能耗生产方式而来。在这个过程中,环保措施的不断加强,会让造纸原材料长期保持在一个高位状态之下[4-5],在终端消费市场不具备继续扩容的前提下,造纸行业会在一段时期内维系高库存、低利润的局面。
分析诸多对于我国造纸行业发展不利的因素可以发现,其中一个最主要也是最尖锐的问题是原材料紧张,为有效缓解这一问题,业内人士提出了借鉴发达国家“林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在一些地区进行实践之后发现,其中有些问题不容忽视[6]。2.1理论较为欠缺。在整个营销供应体系中,林纸一体化的操作模式,的确能够在理论上解决造纸企业原材料紧张的问题,然而从法学概念来看,其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摆脱不了税制的影响。例如,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及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造纸厂将自产的纸浆移送用于造纸生产不必要缴纳任何的税费,然而造纸厂将林木原材料采购入厂的时候,因为将自产的林木移送用于生产纸浆,消费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也视同销售,因此就需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然而在公司法的经营主体上来看,林木资源的所有者和造纸厂的所有者同属一个经营主体,这些原材料的采购严格意义上来说都应该是“出入库”行为,一旦造纸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报税的过程中忽视这项工作,那么就会存在“偷漏税”的嫌疑。2.2法律研究不足。造纸企业依托自然资源进行育林,栽种的基本都是速生经济林,而且按照现行的《防沙治沙法》的相关规定,在栽种的时候还会获得一些补偿[7]。根据“退耕还林”相关保护措施,这些育林工作需要在7年之内受到严格的保护,然而造纸企业的林木资源原材料供给需要在3~5年之内形成一个有效的循环周期,这其中存在3年以上的“空窗期”,当林木资源需要砍伐时,还需要经由省级地方政府按照《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就造成了这些林业资源的权属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甚至有可能造成造纸企业对于林木资源的投入长期处于无法收回的尴尬局面,这样无疑会增加造纸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2.3管理存在短板。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林业资源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行政管理的方式[8],这能够有效减少造纸企业对于生态林资源的消耗,强化生态林资源的管理。然而一些造纸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采用“以小换大”或者是“阴阳方案”的形式明目张胆地破坏生态林资源,而地方政府对其缺乏有效管理,从而造成管理上的严重缺失。比如,有的造纸企业“未批先伐”,不仅给当地林业资源可持续保护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而且还让林纸一体化的试点运行工作无法正常运行。
西方发达国家归纳、总结出来的的林纸一体化运行模式有其独到之处,依托我国丰富的林区、沙化地等自然资源,也的确可行[9],目前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很多都是人为因素干扰,只要努力做到防微杜渐,就有利于推动我国林纸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10]。3.1加强资源整合。在“营改增”的税种、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对税收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造纸企业来说,在明显降低税负的基础上[11],可以让企业节省出更多的资金来投入到林木等原材料资源的优化、升级上。这种依托政策优势所完成的资源整合,能够最大化地将产业链中分属上下游的行业全部囊括到企业战略性投资的扩张性建设中。佛山某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是由香港某集团与加拿大某木业公司共同投资创立的大型木制品生产企业。如今,在北美拥有超过150万亩优质林场及原木制材加工厂,在广东和广西等地种植了年产量高达500万m2的速生桉林。为实现林产一体化全产业链运营,构建起强大的资源优势。从其成功的经验中可以发现,这种资源整合并不仅仅局限于境内,依托政策优势强化境外林业产业基地的相关建设,使其成为这些林木生产加工企业的“后勤保障基地”[12],看似前期的投入相对较大,但其后期的可持续性收益较为可观,如果把这种模式复制到西北沙漠化相对较为严重的地区,再引进一些具备实力的企业,就能够形成强强联手、合作共赢的局面[13]。3.2提升“产业聚集”。对于整个林产工业来说,木材资源的利用不能仅限于造纸,板材加工等高附加值的行业也应当加以重视。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就在于强化与平衡供需关系[14],在区域性范围内能够确保规模化发展,就能够让林木加工产业形成规模化效应[15]。作为云南省首次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当地森林资源开发及木材永续利用、振兴边疆少数民族地方经济为目的,按照林纸结合模式兴建的国内首批林纸一体化企业之一的某林纸企业,截至2017年底,该企业现有员工1400余人,总资产近40亿元,建成了120万亩原料林基地,使所在县森林覆盖率从1997年的62%提高到现在的78.3%以上。年可生产纸浆26万t、生活用纸3万t、板材5万m3;
产值12亿元以上、上缴税费1亿元左右。从该林纸企业的运行模式中可以发现,企业在进行市场定位之初,就充分地考虑到了规模化、集约化这种产业聚集的发展模式。从源头入手解决了原材料的问题之后,借助地方性政策、法规所提供的法律优势,让企业在林产工业循环化发展方面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且具备长期可持续能力的发展道路[16]。这能让企业在所有商业运作的过程中都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法律风险。3.3强化“属地管理”。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做好林业资源保护、培育的基础上,能够合理且综合地利用林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完成修订,拟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森林法》中,肯定了林纸一体化发展的可行性,进一步明确了在育林过程中的属地管理原则和政府、企业、社会在其中应当享受和承担的责权利[17],细化了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对于企业的约束力,成为林产工业生态产业链条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18]。
新修订的《森林法》中已经把原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政策中相对模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将确保企业合法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纳入到法律体系的保护中,这对于加速我国林纸一体化发展,确保林业资源在具备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具有综合利用的能力进行了具体地说明。从而让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充分了解,在林纸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哪些行为是明确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19],哪些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让企业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其在实施战略性投资扩张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吸收优质资源[20]。
林纸一体化发展是整个林产工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为林纸一体化的可持续性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且有效协助相关企业在林纸一体化的进程中规避法律风险,推动林纸一体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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