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自治县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自治县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自治县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发生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外,对自治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三)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
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第二章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六)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七)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域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二)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三)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三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因人事调整,决定调整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具体如下:
总指挥:刘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彭章建(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浩(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何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姜雨辉(县卫健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朱涛(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方志忠(县林草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罗振宇(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赵建才(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局长)
薛凯华(县交通局党组成员、局长)
居马古丽·坤波拉提(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魏杰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韩海刚(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刘保林(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伊胜(县气象局局长)
樊海军(县电信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肖应军(县移动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曾祥峰(县联通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彭章建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发挥相应作用,承担环境应急的防灾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环境应急咨询机构由以上部门、单位及相关行业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环境应急的技术咨询。
(三)部门应急处置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建而成,负责环境应急的现场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组织有关专家对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发布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6.组织修订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意识。
2.对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县域内重点污染源单位及相关机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制定。
4.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依托应急物资储备库提供各种应急物资支持。
7.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的12369接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上报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8.负责协调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源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科学分析,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9.完成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999-3627004、传真:0999-3627605)
(三)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1.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环境应急工作中的监测、污染控制、信息报送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组建安全保卫组,实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的110接警;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依据应急指挥部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4.县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5.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救灾物资筹备、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医疗救助、伤员抢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及时上报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或指挥部相关指令,负责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及时关闭水源地,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
8.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保障组,做好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监测和预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论证意见。
9.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10.县委宣传部: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县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农药、化肥等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牲畜保护等。
12.县林草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14.中国电信察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察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察县分公司:负责统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第四章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
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治县环境应急能力。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红色表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橙色表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黄色表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蓝色表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公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批准,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采用多种语言文字向社会发布,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农牧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发布。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各成员单位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协调伊犁州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一)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由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部确认,同时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同时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单位要立即向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的确认,由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也可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转达。
县生态环境局初步确定事件情况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一)初报。发现事件后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二)续报。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终报。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突发环境事件须上报终报。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并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现场处置
(一)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二)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三)启动相应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四)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五)协调州生态环境局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六)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
五、应急监测
(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地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二)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三)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信息发布
由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七、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二)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起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报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由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命名,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六章善后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向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二、保险机制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调查与评估
由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二)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四)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五)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急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七)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七章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负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自治县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
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
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宣传材料,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环境保护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三)环境保护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第八章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开放型和密封型)、辐照装置、放射性废物等辐射污染事件。
泄露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露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露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露处理一般分为泄露源控制和泄露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及污染扩散而进行的环境和气象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预案实施与解释
(一)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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