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如:利用取得的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判断审计期间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超过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规模。
审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是否按期完成。
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等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问题。
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问题;
审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审查单位gdp耗地情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审查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查土地出让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二)矿产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保护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
审查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是否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
有无将非风险探矿以风险探矿名义无偿划拨;
是否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手续;
是否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有无违反“招拍挂”规定;
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是否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
审查矿产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三)水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审查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以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等。
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
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树种结构是否合理。关注森林生态功能,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是否偏低,乔木林中生态功能相对较强的阔叶林和混交林比重是否偏低等。3.审查湿地资源情况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区是否逐年面积逐步增加、质量逐步提高;
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4.审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国家对采伐实行了限额制度,每年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审查当年林木采伐总量的情况,是否超过了限额指标。5.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审查当地每年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突破了下达的定额指标,在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是否依法审批。了解当地非法采伐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6.审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和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审查每年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造林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7.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审计的内容1.审查环境质量情况。主要包括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和流域水质量、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等指标是否达到指标要求,特别关注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是否达标。了解当地环境污染的情况。2.审查节能减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审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完成;
城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比例要求。审查各地的节能降耗情况,节能目标是否完成,单位gdp能耗指标是否达到政府要求。3.审查环境保护有关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查各地是否实施有力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净空”、“净水”、“净土”行动。是否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指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是否达标。排污企业是否持证排污,建设项目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无已开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已投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问题。4.审查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情况。关注污水处理厂、重金属污染、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及运行效果,项目是否按计划建设实施,运行效果是否达标。5.审查实施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关注当地政府在生态示范创建、森林城市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6.审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排污费等征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
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工程是否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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