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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2-20 16:10:05 来源:妙峰文库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教育、行政审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校车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指的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已经在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门备案的非制式7座以上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学龄前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二章制式校车的使用许可

第四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市直学校或为市直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以及校车行驶路线超出县(市、区)区域的,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申请。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组织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召开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没有同级相关部门的,由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业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出具审查意见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沧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将许可专用章交由沧州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许可专用章格式由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严禁超出许可事项范围使用。

第七条申请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八条校车完成审批后,行政审批、公安交管、教育、交通、城管、财政、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政府批准,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三章规范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

第九条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

(二)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座的载客汽车。

(三)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四)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条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按要求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

第十一条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教育部门对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参与接送学生的非制式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调查摸底,统一汇总后报交警部门审验。教育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将2015年7月1日前已经登记备案的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名单进行公示。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审验合格的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实行编号管理,统一对车辆外观进行喷涂“接送学生车辆”字样,并发放统一的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方便监督检查。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

(四)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学龄前幼儿上下学,7座以上非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的车辆,最长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督促和支持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更换制式校车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二条公安交管、教育、交通、城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参照《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分工,对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接送学生服务的车辆及驾驶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制式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非制式接送学生车辆完成统一喷涂标志手续,驾驶人全部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管缺位,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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