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6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省级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特殊教育规划;
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决策,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预算,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90%)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贫困程度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1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相关绩效评价结果获得数据。
计算公式为:某县补助资金=(该县基础因素/∑有关县基础因素×权重+该县绩效因素/∑有关县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送的,扣减相应绩效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和经费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强化财务管理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合理分配资金,严格审核,依法监督本级教育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教育部门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公开绩效信息,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特殊教育经费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