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0号)、《中共赣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7〕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有利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我县打好六大攻坚战、同步奔小康,加快推进崇义各项事业发展献计出力。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党和政府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为我县改革发展汇聚强大正能量;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
坚持从协商式监督的要求和原则出发,秉持公心、和合包容、坦诚相见、实事求是,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
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县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党代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县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监督。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等,应增加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和内容。根据议题安排,县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
(二)视察监督。组织政协委员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进行视察,发现和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县委、政府及政协领导同志每年应领衔督办一件重点提案,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根据领导工作分工,协商做好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的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每年选择若干提案,对提案办理情况开展评议。
(四)专项监督。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县委、政府重要工作的落实,开展专项监督性专题调研,确定专项监督议题,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研究,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其他形式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由政协遴选部分委员,统一委派到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担任民主监督员,或应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政协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切身利益问题等,注意收集民主监督性的社情民意信息。
在县委的统一安排下,政协每年可选择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2—3个公共职能部门(单位)或1—2项专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批评意见,促进工作改进。
县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要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政协界别活动、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载体、新方法,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县委、政府应根据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政协也可在广泛征求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和基层群众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经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选题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要有2项以上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县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根据确定的监督议题,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围绕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党政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县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县委、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党政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规定程序办理。凡列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重点监督议题,以及经县委、政府专题研究或县委、政府领导批示研办的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能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县委、政府要及时对受监督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县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要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县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县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要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县委、政府工作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加强联系,交流情况。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要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对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书面向政协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政协专委会、参加单位、界别小组或委员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受监督单位按照对口原则进行反馈。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府每年底要结合提案办理情况,向政协通报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民主监督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政协要将办理回复情况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要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县委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的要求,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县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县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开展1次支持政协履职活动情况和民主监督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办活动,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党组关于民主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县人民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党政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积极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参加监督活动提供经费、时间等必要保障。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责任,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使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县政协要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服务机构,落实相应人员编制,切实加强委员的服务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
(三)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要将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县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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