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乱、停车难及造成交通拥堵等问题,保障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攻坚行动的通知》(冀消安委〔2020〕3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沧政发〔2015〕12号),现对加强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合理增设停车泊位。居民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出现停车位不足,需改建、扩建停车位或重建地上、地下立体(机械)车(库)位、增设公共区域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设备的小区,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全体业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协调,按照不同情形,依法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增设停车泊位。划定车位应当参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进行,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指导。
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必须预留消防车通道和救援操作场地,其剩余道路宽度不得小于4米,道路拐弯处宽度必须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要求。车辆停放点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并设置限速标志。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通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不得停靠车辆,并设立明显的禁停标志。
(二)完善车辆行驶和停放标识。根据小区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地实际,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标牌,引导和提醒业主有序行驶、规范停放车辆、保持车辆同向停放,且不能影响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指导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车辆管理人员职责及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和小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停车管理制度,设置停车平面示意图、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公告小区内停车状况,实现小区停车有序管理。住建部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车辆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引导业主充分利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
(二)住宅小区内停车可实行收费管理,针对小区实际情况,停车泊位可以依法有偿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停车泊位分配和使用办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实施。
(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提倡设置车辆门禁系统对小区车辆逐一登记实现智能化管理,已购买、租用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对号入座,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商业往来顾客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内,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临时泊位。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但清运垃圾、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小区泊位的车辆损坏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四)开放式居民小区、无停车场地或停车泊位严重不足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派出所对周边道路网络条件、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间空档施划昼(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结合实际确定泊车时段。对交通流量较小的及住宅小区周边的次干道、自行车便道及人行便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对夜间交通流量较小的次干道的慢车道施划限时停车泊位,附近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有关部门施划车位不得妨碍车辆24小时无障碍通行。
(五)停车区域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巡查、检查,对恶意围堵小区大门、地下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安全通道行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理。发现“僵尸车”停占车位现象,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联系业主及时处理,没有联系方式的应发放通知单并联系车管部门询问联系电话再联系,逾期仍未处理的上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并做好车辆处置的有关记录工作。
三、加强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严禁在规定外的停车区域、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及未经规划审批的地下室停放各类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并设置禁停、禁充提示标识。
(二)电动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报告,由其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舆论宣传;
引导业主规范停车,自觉遵守小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组织居民进行车辆停放自治管理。
(二)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泊位施划、消防通道标志标线施划、警示标志标牌设置、车辆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划指导,对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破坏、占用绿地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五)公安派出所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居民小区周边道路条件,在道路及道路红线至第一栋建筑物外立面之间区域依法依规科学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做好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六)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车通道划线与管理,对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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