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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时间:2022-12-21 09:15:03 来源:妙峰文库网

为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证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和规划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全县养殖业生态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防治水平,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的原则、依据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以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型。

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区域。

3.适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小道口水库供水工程、马额集中供水工程、新兴塬供水工程、高渠腰寨供水工程、西秦供水工程、丁留供水工程、官道供水工程、焦寅供水工程、里寨供水工程、岩尧供水工程、天齐塬供水工程、大盘供水工程、张岳供水工程、洪水供水工程等1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采水井为中心,在半径200m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

冯村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且现状陆域1000m范围以内为禁养区。

西郊水库保护区且现状陆域岸坡500m范围以内为禁养区。

2.嵯峨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

嵯峨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及以外1000m范围为禁养区。

3.生态红线保护区

根据《咸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三原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38.31平方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

4.县城居民区和城镇居民区

三原县县城已建成区及各镇(办、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周边500m范围内为禁养区。

5.文物保护区

唐献陵、唐庄陵、唐端陵保护区域及以外500m范围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县城规划区

涉及对象包括三原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年)中的城镇规划区域。将三原县已建城区以外、规划城区以内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2.城镇居民区

各镇(办、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周边500m至1000m范围内划定为限养区。

3.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m范围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4.自然村

涉及对象包括三原县自然村及边界外1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5.河流

三原县主要河流包括清河、浊峪河、赵氏河。上述河流干流河道两侧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已划定为禁养区的面积除外)。

6.交通

三原县内主要交通有国道g211、g210、高速公路g65(包茂高速)、g6522(延西高速)、g5(京昆高速)、省道s106、s107、s208及铁路等9条交通道路两侧各50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原县内主要通镇道路有三方路(x312)、三马路(x202)、三新路(x204)、三独路(x317)、三陂路(x319)、三高路(x302)等6条交通道路两侧各50m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适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殖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由各镇(办、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禁养,确需关闭、搬迁或转产,由各镇(办、中心)具体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技术指导。

(二)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各镇(办、中心)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土地的合理载畜量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考虑水资源供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实施用地备案制度,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估,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限养区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大的镇(办、中心)要引导散、乱、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总量控制地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

(三)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按程序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在实施选址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不发生畜禽粪污乱排现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办、中心)要充分履行养殖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传播平台向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镇(办、中心)要积极协调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水利、交通、电力、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部门,科学划定本区域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的畜禽养殖及粪污处理区域一定要合理,要与当地的生态环境及主导产业相协调,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环保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肃查处,对正常生产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污染物排放登记备案,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进。各镇(办、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和指导,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脏净分离的“三分离”技术、推广使用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快畜禽粪尿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布,各镇(办、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本方案所指畜禽规模养殖场界定标准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0000羽以上。

(五)本方案适用于三原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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