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现依据《劳动法》、《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银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建筑、交通道路、园林绿化、水利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分包单位,各行政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合作,资源共享,做好劳务单位管理工作)。
二、建立规范劳务分包制度
成立分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资质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与有施工资质证及营业执照的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或营业执照,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施工劳务企业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转包。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分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标准、规范的劳务合同范本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要程序规范、内容全面(包含工作范围、用工人数、工期、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等关键要素),防止进场后产生劳务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如双方对履约有疑问,可以采取担保方式,也可以进行公证。
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
未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款分解为人工费用和其它费用两部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应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施工年度内的市场行情合理确定。
四、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及施工现场管理
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要求,分包单位应有效组建相应的劳务项目部(如管理人员、劳务作业班组等)。
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现场农民工人员名册,掌握和协助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基本信息(身份、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等)的采集、登记等工作。
施工现场的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农民工的动态监管,对新进或退出施工现场的农民工随时办理相关手续(岗前培训、工资结算等),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工资数额及核查确认后的考勤表,填制农民工工资表(如涉及计件工资的,应在工资表中明示绩效部分数额),在施工的工种项目内容完成后,足额支付工资(如因故临时退场,扣除相关费用后足额支付工资)并上报分包单位,并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核发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建立劳务纠纷应急预案。施工现场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应注意观察农民工动态,发现不稳定因素应随时做好调解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
五、分包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
分包单位依法与进场务工的农民工如实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内容(特别是工资方面,根据农民工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分别约定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劳动合同必须由分包单位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相关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本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备监督检查)各持一份,并留存证据资料。
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3年备查。
六、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施工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工程款不到位为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将工程肢解,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是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工程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且在工程款履约到位的情况下,一旦分包单位承包的施工项目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或被施工项目中的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调查工作,一经查证属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建立分包单位及农民工信用档案
分包单位应开展农民工信息档案电子化管理。
分包单位对进行施工作业的劳务作业班组及农民工建立诚信档案,定期进行综合考评,对不讲诚信的劳务作业班组及农民工进行清理和辞退,对讲诚信的劳务作业班组及农民工予以奖励和表彰。
分包单位应诚实守信,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劳动用工环境,存在下列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做出列入黑名单,或扣除诚信分值、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4.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5.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
6.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雇佣讨薪、造势讨薪、恶意讨薪)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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