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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家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12-21 12:35:08 来源:妙峰文库网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5月下旬,调研组深入我市两级法院和基层法庭,对家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家事审判案件,是指民事审判中婚姻、赡养抚养扶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同居关系、继承和分家析产等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案件。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以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己任,坚持审调结合,大力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家事审判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级法院民事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普遍组建了家事审判合议庭,挑选责任心强、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兴庆区法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组建了的家事审判庭。部分基层法院(庭)建设了体现法庭威严与家庭温馨相结合的圆桌法庭、温馨调解区、亲子区等家事审判场所。二是调解和多元化解纠纷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采取委托、委派、邀请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每个诉讼环节,争取以调促和。探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由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妇联干部、工会干部、村(居)干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调解团队,共同调解纠纷。三是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基层法院针对家事纠纷的特点和审判规律,制定工作机制,兴庆区法院制作《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灵武法院制定《家事审判工作流程》等,规范家事审判工作。永宁县、贺兰县法院与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意见》,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家事纠纷的化解。四是基层人民法庭在家事审判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克服案多人少等困难,灵活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通过巡回法庭审判、“法官六进”“送法下乡”,设置“法官便民工作站”“便民诉讼服务点”等,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加强释法说理和法制宣传,参与基层依法治理。2016年以来,全市14个基层法庭共受理家事案件3195件,占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3.44%。

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9157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8.52%,结案9003件,结案率98.32%。其中,判决结案3125件,占结案总数34.71%;
调解结案3322件,占结案总数36.9%;
撤诉结案2384件,占结案总数26.48%;
调撤率63.38%。

二、存在问题

(一)家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专门性的诉讼程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有的法官对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置能力不足,存有畏难情绪。对案件释法说理不到位,当事人上诉、不满时有发生。个别法官在审判的理念上往往是定纷止争、追求结案,加之社会心理学等知识面不宽,“情感修复”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未得到有效实现,影响案件质效。基层人民法庭“送达难”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多元化调解家事纠纷联动机制发挥作用不够。基层组织以及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多方共同参与家事纠纷调解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协调难度大,往往是自行调解或依靠人民陪审员调解。目前,除兴庆、永宁、贺兰同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建立家事审判调解联动机制外,其他法院还在筹备和联系中。此外,还存在调解经费严重不足、促进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心理评估和咨询、案后跟踪回访和帮扶等工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局面还未形成等问题。

(三)家事审判工作保障不足。法官助理的配备不足,有的法院不配法官助理,其职责由法官或书记员承担。书记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除自治区招考外,还需临时聘用,存在一个书记员对应多个法官、待遇不一致、流动性大等问题。有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配备法警力量不足,难以保障法庭正常运行以及审判人员、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人民陪审员绝大部分为兼职,有的年龄偏大,有的法律和相关知识欠缺,还有的对陪审工作积极性不高,接到陪审有意推辞。家事调查员机制还未建立。在硬件建设方面,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家事审判场所尚未全部建立起来。

(四)市中级法院经常性地开展家事审判指导不够。全市法院自上而下制定统一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多。对各基层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亮点工作和成功经验总结和推广不足。对在审判和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不够,对普遍反映婚姻冷静期影响审限、离婚证明书格式不统一以及复杂疑难案件证据的认定和同案不同判等,指导和规范的不多。协调党委及社会各界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积极性和力度不大。

三、几点建议

(一)转变审判理念,提高家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和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范案件办理。对审判中遇到的疑难、复杂、典型家事案件,加强分析研判,增强调审针对性。加强案件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增进当事人的理解,信法服判,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注重以“和”为主旋律,以“情”为主基调,在化解个案情感危机的同时,促家风建设,弘扬家事和谐新风尚。

(二)加强内外联动,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基层组织以及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确立调解前置程序,提高家事纠纷非诉化解比例。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由律师、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常驻诉前调解组织,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拓展调解范围,与高校或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搞好心理咨询和情感修复。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建立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

(三)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家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调整充实家事审判队伍,通过引入社会团体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家事审判辅助人员。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法院(庭)应设立圆桌法庭、亲情关护室、心理评估室、家事调解室等,打造家事审判对等、和谐、温情的诉讼环境。各县(市)区人大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选聘,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

(四)积极主动作为,加大对基层法院(庭)的指导和协调

市中级法院要在试点法院探索家事案件较为成熟的基础上,完善和创新家事审判机制,发现和培养“亮点”,抓出成功经验。制定统一的家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统一财产申报、离婚证明书等格式,规范案件审理。加强对基层法院(庭)的指导和协调,关注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指导案件审理,协调解决困难。针对普遍反映人员、经费、离婚冷静期影响审限以及完善家事审判绩效考评机制等问题及时向上级院汇报,争取早日调整改进。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家事审判能力水平

高度重视家事审判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加大对审判人员的审判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当事人的心理调解和疏导能力。加强与高校、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托研究成果,解决家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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