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反腐倡廉建设,有效预防腐败和不良行为的滋生,规范项目部管理人员从业行为,为项目生产经营营造清廉健康的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项目部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2.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与他人串通作弊,损害国家、企业和广大职工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
3.不得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使用外部队伍、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
超数量、超单价验工计价、结算支付;
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
4.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5.不得违反招标采购制度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制度,进行物资设备、办公用品采购或处置废旧物资设备。
6.不得将工程项目(劳务)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个人或者亲属购置的车辆、机械设备安排在单位工程项目中从事营利活动。
7.不得以各种方式接受分包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旅游、娱乐等活动;
不得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等报销应由本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得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不得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9.不得参与赌博和在工作期间饮酒及违反规定驾驶车辆。
第三条基层单位纪检委员和项目经理为本规定实施的监督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项目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第五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部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项目反腐倡廉建设,为项目经营管理提供清廉健康的环境,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规定经营管理,违背项目重大事项党政会签制度和集体决策原则、程序决定项目“三重一大”事项。
2、违反规定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采购(受让、租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转让、出租)劳务、物资、设备、设施、房屋、场地、服务等,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签订合同使用外部队伍、设备、材料,支付工程款;
超数量、超单价验工计价、结算支付;
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
4、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5、违反招标采购制度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制度进行物资
设备、办公用品采购或处置废旧物资设备,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选租设备设施(房屋、场地等)、采购物资和办公用品。
6、将工程项目(劳务)转包、分包给自己的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将自己或亲属(含合伙、集资、控股、参股购置)的设备租用到本项目使用。
8、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与本项
目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在本项目进行有偿中介活动。
9、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
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
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11、擅自担保、抵押、委托理财、公款私存、对外拆借资金、设立小金库或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12、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奖金补贴。
13、弄虚作假,骗取薪酬(兑现奖金)、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4、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15、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16、使用会员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17、以各种方式接受协作队伍和供应商的宴请、回扣、礼金和娱乐活动。
18、用公款在内部人员之间,相互进行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19、参与赌博活动。
20、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1、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22、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23、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理、党组织书记为本项目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项目党组织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
第五条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项目执行本规定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定期对项目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
按规定进行函询。
第八条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中铁一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其清退。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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