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制度是对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时救助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群众临时性特殊困难,但还存在着不少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救助盲区,尚未发挥出制度的最大效用,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一、现状及救助情况
当前,从求助人员来源构成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常住本镇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是外地流入我镇辖区生活困难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针对第一类人。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符合第二类人员情形。按规定,应到救助站求助。
二、存在的问题
1.基层责任欠落实。临时救助必须要经过救助对象个人申报、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等程序。由于县民政局无法逐一核实和掌握每位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因此,村(居)的评议和乡镇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
2.无理缠访欠遏制。按照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每年只能救助一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活确实困难,家中遭遇横祸要求救助的对象;
二是个别人听到同村或同社的人要到了钱,心里不平衡,认为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于是到乡镇或民政局要求救助,甚至有些人为了博得别人的同情,将家中80、90岁的老人或者是家中的残疾人用轮椅推到乡镇或民政局要求救助,而这些人本身是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的;
三是部分人去年因为家中生活困难享受到了临时救助,今年家庭生活有所好转,心想我去年要钱那么容易,今年再要个钱走,产生了依赖思想。
3.政策宣传欠深入。临时生活救助针对的是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突出“救急救难”原则。但是,由于部分群众因对政策理解不透,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把政府的关心认为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经常向政府伸手,有的甚至无理吵闹、耍赖、威胁,不仅影响了其他贫困群众公平、充分地得到救助的权利,而且挤占了有限的救助资金,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民政干部每天都要牵扯大量精力做政策解释工作。
三、建议及对策:
1.规范救助程序。在救助窗口前移的情况下,细化、规范临时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必须要严格地经过村(居)群众代表评议和公示程序,让受助对象和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既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拖延、推诿,也严格禁止和防范基层民政人员对不符条件人员徇私舞弊。
2.严格鉴定救助对象。针对不同求助对象,使用适当的政策规定。对常住我县的居民适用《山东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对外来流浪乞讨人员适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积极引导他们到救助站救助,自身无能力到达救助站的,可给予适当救助。
3.严明基层责任。县民政局在规范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公示的同时,要明确职能职责,促使乡镇民政办及时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此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程序规范力度,防止评议、公示工作走过场,将临时救助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坚决从严追究工作责任。
4.坚持救助原则,加强与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坚决遏止外地流浪者骗助的现象。支持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机制,制定相应的救助制度及措施,明确救助金额,将制度张贴上墙,让外来人员一眼就能看到救助制度及规定。建立外地人员个人档案,并进行照相存档,防止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同时,要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对外来人员查清身份、来源、流浪乞讨原因、时间、过程、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对无理取闹、滋事生事者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政策准确有效落实到位,不致成为个别人的“唐僧肉”。
5.建设完善救助体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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