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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2-12-26 08:55:04 来源:妙峰文库网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灾害损失,形成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则

(一)本县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二)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县政府应急办和各镇政府负责。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四)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五)举报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三、举报和受理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向县政府应急办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的举报应有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详细情况。

(四)县应急办、各镇政府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凡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者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整改台帐。

(六)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通知相关的单位、部门或镇政府进行核实处理。

四、举报奖励实施

(一)对举报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经当地镇政府、行业主管单位查证属实,且未列入原有风险隐患台账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给举报人。

(二)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宗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按一次奖励。

(三)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四)奖励资金的数额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将会造成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原则上按照1‰比例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0元。

(五)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责。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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